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目前没有发行官方数字货币计划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陈浩濂昨日在立法委员会会议上,回答议员提问时表示,在香港,已经相当有效的支付基础设施服务让CBDC(央行数字货币)成为一个不太具有吸引力的主张。香港金管局(HKMA)目前并无发行CBDC的计划,但会继续观察其在国际上的进展情况。

以下为立法会会议上郭炳湘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答覆:

问题:据报道,近年来金融技术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一直处于狂热状态。相当多的人通过首次代币发行募集资金,以换取广泛使用的加密货币或现金,为一个特定的区块链相关项目的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PBoC)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此举将给香港和全球经济带来巨大变化。在这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1)当局会否考虑重新制定法例,规管加密货币的发行、交易及储存?

(二)当局是否已采取措施,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机会,将香港发展成为有关数字货币的离岸或国际贸易中心?

(三)香港金融管理局是否会参考海外国家的做法,探讨发行自由流通的法定数字货币,并使其成为有法律支持的付款方式,以及制定规管相关交易平台的法例,因此,政府可以系统地监控相关交易,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些货币和平台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活动。

回答:

我就郭炳湘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如下:

(1)在促进金融科技(Fintech)方面,政府一方面努力促进金融创新,另一方面保护投资公众,使之符合现行法律。

对最初的硬币发行(ICOs)和“加密货币”的监管方式各有不同。一些监管机构实施了禁令,而其他监管机构则利用现有制度进行监管。

2018年3月底召开的G20会议讨论了“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和相关问题。会议一致认为有必要密切监测局势。我们将继续监察香港的代币发行私募和“加密货币”的发展,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的会议,例如国际证监会组织和金融稳定委员会。

我们的金融监管机构正密切关注香港的代币发行私募和“加密货币”的发展。他们也在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投资公众的利益。

2017年9月,美国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表声明指出,如果代币发行私募提供的数字代币是“股票”、“债券”或“集体投资计划(CIS)”的利益。他们会被定义为“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对数字代币进行交易或提供咨询,或管理或营销一只投资于这种数字代币的基金,可能构成一种“受监管的活动”,并要求香港证监会注册或获得牌照。

香港证监会还指出,美国的期货和大宗商品交易所推出了比特币期货合约。香港证监会于2017年12月发出通知,提醒投资者在香港从事此类合约,并参与相关服务,包括中继或转接订单,构成受监管的活动,并须向证监会发出牌照,不论该业务是否位于香港。

2018年2月,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已对一些“加密货币”交易所和代币发行私募发行方采取了监管行动。香港证监会已致函香港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和代币发行私募的发行者,或与香港联系,警告它们不应交易“证券”,而这些“加密货币”是没有牌照的“证券”。

这些“加密货币”交易所中的大多数要么证实它们没有为此类“加密货币”提供交易服务,要么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包括从它们的平台上移除这些“加密货币”。代币发行私募的发行者也证实了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规定,或立即停止向香港投资者提供令牌。

(2)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一直是中央银行界的重要课题。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和国际清算银行市场委员会(MC)组成了一个由所有主要央行组成的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PBoC)和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CPMI和MC最近发布了一份CBDC的研究报告,阐述了中央银行社区的普遍共识。总体的发现是,虽然目前建议的批发支付的CBDC的实现与现有的基础设施大体相似,但并不明显优于现有的基础设施;CBDC可以广泛地向公众提供,作为替代安全、可靠和方便的支付工具,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和挑战。

最重要的是,如果有效的私人零售支付产品已经到位或正在开发中,可广泛使用的CBDC的好处可能有限。因此,CBDC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概念验证的课题,以确定其支付申请的可行性。

香港金管局将继续与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中央银行界合作,研究实施CBDC的潜力及成本及效益。

(3)香港金管局已就CBDC进行研究。与此同时,香港金管局指出,CBDC的好处及效率的提升,将视乎司法管辖区的实际情况而定。在香港,已经有效的支付基础设施和服务使得CBDC的吸引力下降。香港金管局在现阶段没有计划发行CBDC,但会继续监察国际发展。

持有和交易“加密货币”的匿名性质带来潜在的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士必须遵守《反洗钱及反恐融资(金融机构)条例》及有关指引,在建立或维持与任何与“加密货币”有关的任何计划或业务的经营者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必须遵守《反洗钱及反恐融资(金融机构)条例》及有关指引下的法定客户尽职调查及记录。

总的来说,政府将继续密切关注代币发行私募项目和“加密货币”的发展。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我们也将努力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教育中心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提醒投资者相关风险。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