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8万元二审陡增至100万元!张冠李戴的“商标侵权”将深圳一小微企业推向绝境

  “10个人,150平米办公室,十年小本经营,突然要赔100万。”拿着二审判决书,科派专显(深圳)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军(化名)的手止不住地抖。这家前身为“深圳市优派专显科技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因一场商标侵权官司,从一审被判赔偿8万元,陡增至二审的100万元。支撑这12倍赔偿差额的,是一份被指“充满虚构与矛盾”的判决书,而作出判决的二审法官,被企业质疑通过一系列反常操作,将这家小微企业推向绝境。

       一份判决书中的八大悬疑

  悬疑一:跨国企业的“新头衔”——法官笔下的“行业龙头”

  “优派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属于拼接屏行业头部企业”,这是二审判决书确立赔偿标准的核心依据之一。但李军提供的证据却显示,这个“头部企业”头衔,竟是法官主动为原告优派公司“量身定制”。

  公开信息显示,优派(ViewSonic)作为跨国企业,核心业务始终聚焦C端显示器与家用投影仪。其提交的30-135页证据中,所有荣誉证书均为“17-24寸显示器产品奖”“家用投影奖”,无任何拼接屏相关资质;官网产品中心仅列示显示器、投影仪品类,检索不到“拼接屏”关键词;就连一审庭审中,优派方也明确主张“在显示器领域有知名度”,从未提及拼接屏业务。

  “拼接屏行业头部企业是三星、京东方、LG这些,优派连前20都排不上。”李军出示的中国品牌网、中关村在线等平台行业报告显示,2024年LCD拼接屏十大品牌中,并无优派身影。更关键的是,优派从未提交过拼接屏业务营收数据、市场份额报告,甚至未在诉讼中主张过该领域的权益。

  “原告没说的,法官替原告说了;原告没做的,法官替原告‘认证’了。”长期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王磊指出,法院依职权认定事实需以证据为前提,“主动为一方当事人创设市场地位,这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

  悬疑二:三重铁证下的“攀附认定”——无动机无行为却成“恶意侵权”

  商标侵权案件中,“主观恶意”与“攀附意图”是核心要件,但科派公司的证据链却呈现出“无动机、无可能、无行为”的三重否定。

  从动机看,科派公司主营拼接屏销售与安装服务,采购的均是三星、LG、京东方等一线品牌产品——这些品牌在拼接屏领域的知名度远超优派。“我们卖的是行业顶级产品,客户只认三星、LG的原厂标签,根本不需要攀附一个没做过拼接屏的品牌。”李军展示的采购合同显示,其近几年年采购产品,全部流向头部面板厂商代理。

  市场逻辑更否定了攀附可能。拼接屏行业长期由原厂主导,三星停产后,2021年后形成LG、京东方、TCL华星的“三足鼎立”格局,行业共识是“客户只关注面板原厂,无需渠道商品牌背书”。中国品牌网2024年行业报告亦印证,B端采购中渠道商品牌影响力可忽略不计。

  行为层面的证据更直接:科派公司所有销售合同、产品包装均标注完整企业名称“深圳市优派专显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单独使用“优派”二字的记录;客户咨询记录中,工作人员均明确告知“与优派公司无关联”;甚至优派提交的“侵权证据”165-971页,也未发现拆分使用“优派”字号的行为。

  “明明是依法注册的完整字号,法官却强行拆成‘优派+专显’,认定我们刻意攀附。”李军无奈地说,企业名称是2013年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完全符合“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法定结构,十年经营从未被投诉过。

  悬疑三:12倍赔偿的秘密——4640元损失撑起100万判决

  如果说事实认定存疑,赔偿数额的计算则更显反常。根据《商标法》,侵权赔偿需遵循“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的优先顺序,但二审判决却在优派公司无实际损失证据的情况下,将赔偿额从8万元提至100万元。

  优派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维权支出仅为文件检索费264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合计4640元,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均无发票或转账记录佐证。更关键的是,其市场推广费全部用于“ViewSonic”“三只胡锦鸟”商标,与“优派”字号及拼接屏业务无关。

  从科派公司获利来看,赔偿数额更显荒谬。拼接屏行业龙头京东方2023年净利率仅0.21%,2024年也仅2.09%。科派作为10人小微企业,2024年营收不足300万元,扣除成本后净利润不足6万元。“就算按全年利润赔,也不够100万的零头。”李军出示的财务报表显示,企业账户当前余额仅12万元。

  判决书中的矛盾表述更暴露逻辑漏洞:第21页明确“优派未举证证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影响”,第20页却以“8万元难以弥补损失”为由支持100万赔偿。“无实际影响就无实际损失,何来‘难以弥补’?”王磊律师指出,这种矛盾违背了“裁量性赔偿需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法定赔偿需在证据支撑下合理确定,不能突破法律界限。

  悬疑四:张冠李戴的“侵权产品”——显示器与拼接屏的混淆术

  二审判决认定侵权的另一核心理由,是科派公司产品“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但这一认定的前提,竟是将液晶显示器与拼接屏“划等号”。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产品。”李军出示的《显示器与拼接屏的对比与选择》行业资料显示,二者功能定位截然不同:显示器用于个人办公娱乐,拼接屏用于企业安防、户外广告;尺寸差异显著,显示器多为15-34寸,拼接屏则是46-55寸且需多屏组合;客户群体更是完全隔离——优派面向C端普通消费者,科派服务B端工程商,后者采购需经过招投标,决策逻辑与C端截然不同。

  优派公司仅提交的1份“客户误认记录”,也被证实与科派无关。该记录涉及的产品标注“南方电网”LOGO,既无优派商标也无科派信息,科派提交的对应合同、客户证明均能佐证其独立性。而优派始终未能提供消费者投诉、市场调查数据等关键混淆证据。

  悬疑五:推定出来的“侵权规模”——23个无关项目成判赔依据

  “即便部分项目科派公司并非中标单位,亦可推定相关产品与科派有关”,判决书的这一表述,让李军感到不可思议。优派提交的24个中标项目中,科派仅中标1个,其余23个分别属于同行公司或已取消项目,但二审法官仍将全部项目金额纳入赔偿考量。

  “这完全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军展示的证据显示,其中5个项目有中标公司出具的“与科派无关”证明,3个项目已发布取消公告,其余15个项目经核实均为同行企业中标。“法官把别人的生意算到我们头上,以此证明‘侵权规模大’,这太荒唐了。”

  悬疑六:被无视的整改诚意——主动更名仍遭“赶尽杀绝”

  在诉讼期间,科派公司已主动完成名称变更,将“深圳市优派专显科技有限公司”更改为“科派专显(深圳)有限公司”,并删除所有平台的“优派专显”表述,替换为自有“YOPYI”商标。这些整改措施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文件、平台截图等完整证据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侵权人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但二审判决对整改行为只字未提,仍判令“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100万赔偿。“我们已经改错了,法官却不给任何机会,这不是要逼死我们吗?”李军的声音带着哽咽。

  悬疑七:夸大其词的“恶意标签”——小微企业的“莫须有”罪名

  判决书中“存在恶意”“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等表述,让李军难以接受。企业名称的由来并非刻意攀附——李军曾在“深圳优色专显”任职,辞职后为体现行业延续性,将“优色”改为“优派”,2013年注册时并未收到任何异议。

  “如果优派觉得侵权,十年间哪怕发一封律师函我们都会改。”李军表示,优派作为跨国企业,从未履行“先沟通、后诉讼”的商业惯例,直接提起高额赔偿诉讼,缺乏大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所谓“11年侵权”更属不实——科派公司官网2016年才注册,2017年才开始运营,优派提交的中标记录也始于2017年。

  至于“规模大”的认定,更与事实相悖。科派公司的抖音、视频号2022年才注册,粉丝数多为个位数,点赞量仅是平台初始推荐量。“法官可能不懂新媒体,把平台给的基础流量当成了‘侵权影响力’。”李军苦笑着说。

  法治温度何在?小微企业盼公平正义

  “保护知识产权是共识,但不能以牺牲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代价。”济南市人大代表张祖平曾指出,民营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常面临维权成本高、裁判标准不透明等问题,亟需司法机关精准把握保护边界。而在本案中,二审判决被质疑突破了法律底线:虚构事实拔高原告地位、无视被告核心证据、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背举证原则,这些行为不仅让科派公司陷入绝境,更可能动摇小微企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目前,李军已向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提交举报材料,并通过12388举报电话、“廉洁深圳”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反映情况。“我们不是拒绝承担责任,而是希望得到公平判决。如果确实侵权,哪怕赔10万、20万我们都认,但100万的‘莫须有’赔偿,我们死不瞑目。”

  此案的后续进展,不仅关乎一家小微企业的生死,更考验着司法裁判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真正的法治,应当让大企业得到合法保护,也让小微企业获得生存空间,这才是司法应有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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